2.明确政策支持的目标。各地要科学合理地创造条件,优先考虑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管理体制有效运行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优胜劣汰"为原则。要引导[敏感词]认证机构与高质量创新主体有效对接,鼓励认证机构加入高标准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名单,优先考虑认证创新主体。不遵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和认证领域有关规定的,不予奖励。
3.严格政策支持范围各地要加强各级政策衔接,防止非法套利,以"不超额奖励"原则为原则,以奖励认证成本为依据,确保创新主体累计奖励总额不高于实际认证成本,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敏感词]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标准指导、咨询等服务成本不列入奖励范围"。
4.规范工作程序。各地要坚持全过程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奖励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做好监督、抽查、绩效考核、信用核实、资格考试、成果公开、资金发放等工作,落实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