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海外创新中心实行“认定”机制
海外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是一种以企业为主导的市场行为,政府部门采用"认定"机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
(2)对海外创新中心实施"评价"方式
海外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是一种以企业为主导的市场行为,政府对海外创新中心的建设采用"评价"机制,充分激发了创新的活力。
(3)对海外创新中心实行事后资助原则
海外创新中心的起步阶段最需要政府的支持,其发展绩效也需要政府的鼓励和指导。政府对海外创新中心的鼓励和指导体现了"事后资助"的原则:政府在承认时放弃了多达200万元的补贴。每年评估前一年的绩效,最多放弃300万补贴,影响力等级为100万元。
同时,无论是认定还是评价资助,资金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前期或运营费用的40%,单个海外创新中心的补贴和奖励总额不超过2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