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被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将根据其对盐田区的经济贡献给予表彰或递增奖励
二、办理条件
申请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盐田区企业注册;
2.产权关系明确,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制度;
4.盐田区,统计关系原则上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盐田区公认的总部企业
三、奖励标准
1、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 (二)项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在申请确定的下一年度实现其对地区财政贡献的承诺后,按下一年度形成地区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不超过6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为两年,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第九条的规定,从鉴定后第三年起可享受递增奖励。
2、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三)(四)(六)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应自下一年度,连续三年提供资金。资金应为该地区企业财政贡献的30%,与上一年度的增量相比。区财政上一年度出资不足1000万元的,年度出资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
3、我区市属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办法》第八条给予,经营超过一年的按《办法》第九条给予。
四、注意事项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申请将不被接受,并且该项目将不被资助:
1.被列入“黑名单”的深圳市和盐田区不诚实;
2.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3.申请日期前两年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恶意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
4.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
5.正在进行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者企业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被法院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法院正在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