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技术研究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深港创新圈项目四类项目限额项目的要求。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限额项目应按以下原则申报。
(一)一般企业。
1.申请1月1日至12月31日被批准设立上述项目的单位,2020不予申报。
2.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被批准设立上述项目的单位2020,可牵头或参与一个项目的申报。
(二)企业在2020和2020中获得[敏感词]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或近三年内属于深圳市工业企业100强;
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批准设立上述项目的单位2020,可牵头或参与一个项目的申报;
(三) 2020年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制。
二、关于基础研究项目限额申报的要求。
同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申请一个基础研究项目,申报和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项目总数(平台载体和事后补贴除外)不得超过三个;企业[敏感词]、省、市重点实验室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基础研究项目,申报和承担(主办和参与)市级科技项目总数(除平台和载体专项项目及事后补贴)不得超过三个。
三、关于重点实验室有限报告的要求。
企业申报单位每年可申报1个市级重点实验室设立科技计划;大学或科研机构每年可以申报5个项目。
四.工程中心有限项目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可以每年申报一次。
五、关于技术重点项目的有限申报要求。
同一法人只能在同一批中牵头申请一个关键技术研究项目;2020和2020中承担过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或申请未完成本年度重点技术研究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牵头申请本年度重点技术研究项目。
六、对特殊人才([敏感词]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限额申报要求。
每个人应主持或参与不超过3个正在研究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和载体项目除外)。